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安装维修燃气器具,所使用的材料和配件不符合国家标准,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公用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