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燃气企业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停业、歇业、降压或者暂停供气未经批准的,由燃气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