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燃气企业擅自停止供气、更换气种,停业、歇业、降压或者暂停供气未经批准的,由燃气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