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燃气企业供应的燃气气质、灶前压力、嗅味和气瓶的充装量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