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权和其他审批手续擅自从事燃气经营等活动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对燃气企业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燃气供应站点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