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 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二) 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植物;(三) 进行打桩或者顶进作业;(四) 动用明火作业;(五) 从事爆破作业;(六) 置放、碾压易燃易爆物或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七) 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