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有关情况。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书面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协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