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查明工程建设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有关情况。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书面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协议,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