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安全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管道及重要燃气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坏、覆盖、移动、涂改和拆除安全警示标志。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