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盗用燃气;

(二) 在设有燃气设施的房间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 违反规程使用存放燃气;

(四) 擅自处理液化石油气残液;

(五) 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六) 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或者从事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七) 擅自将生活用气改为生产经营用气;

(八)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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