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月交纳燃气费。逾期不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收取应交纳燃气费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向用户发出支付燃气使用费的催缴通知,居民用户逾期一个月不交费的,非居民用户逾期五个工作日不交费的,可以暂停供气。

用户交纳所欠燃气费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恢复供气。对非居民用户,恢复供气所需费用由用户承担。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