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使用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管道燃气用户的用气量,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表的记录为准。用户对燃气计量表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测试。经测试的燃气计量表其误差在法定范围内的,测试费用由用户支付;其误差超过法定范围的,测试费用由管道燃气企业支付,并由管道燃气企业免费更换合格的燃气计量表,退还多收取的燃气费。用户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投诉。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