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八年。需延续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燃气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