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除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外,燃气主管部门对申请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决定的,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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