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已修改城市建设和旧区改造时,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需要配套建设相应燃气设施的,由燃气设施建设单位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保护设施的,燃气设施与燃气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