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经燃气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经依法批准的燃气工程项目的正常施工。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