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已修改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详细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