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当地燃气专业规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专业规划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气源类型及结构;

(二)燃气消耗水平,供气规模;

(三)管道燃气生产和输配系统;

(四)燃气储存基地和瓶装供应站点的规模、布局;

(五)燃气汽车加气站的规模和布局;

(六)安全、环保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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