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