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