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