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许可第十九条已修改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方可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符合燃气专业规划,并具备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五)、(六)、(八)项条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