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

(二)与特许经营供气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偿债能力;

(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管理、安全及工程技术人员;

(四)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五)具体的经营方案;

(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