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燃气经营许可第十三条已修改从事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核准登记的企业法人;(二)与特许经营供气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偿债能力;(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生产、管理、安全及工程技术人员;(四)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五)具体的经营方案;(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