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区划定第八条有效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油、烟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蔬菜生产基地;(三)高产、稳产田土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以及经过治理、改造和正在实施改造的中低产田土;(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土;(五)良种繁育基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