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因生产、建设等造成污染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赔偿经济损失,处以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