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保护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或者农业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