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对保护基本农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复垦、整治土地,开发耕地资源,扩大耕地面积有显著成绩的;(二)保护耕地、改良土壤、提高地力、改造中低产田土、防止水土流失等成绩显著的;(三)检举揭发或者制止乱占耕地的行为,避免和防止耕地损失效果显著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