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使用基本农田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制止非法占用和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

土地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2人以上,佩戴标志,出示检查证件。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