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地力补偿和肥力保养制度。地力分等定级由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建立档案;地力补偿和肥力保养由农业行政部门监督实施。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