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地力分等定级办法、地力补偿和肥力保养制度。地力分等定级由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并建立档案;地力补偿和肥力保养由农业行政部门监督实施。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