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修建铁路、公路,开办矿山、电力和其他工业企业影响基本农田环境保护的,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必须有基本农田环境保护方案。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步施工、同期投入使用。基本农田环境保护设施建成后,由审批用地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土、农业等部门验收。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