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使用基本农田进行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保护农田水利设施,改善灌溉条件,防止水土流失,不断整治耕地,提高耕地质量。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