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六条有效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收土地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经依法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补充划入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