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已建成的砖瓦窑等非农业建设设施,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限期搬迁或者拆除,恢复耕种。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