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三条有效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耕地上禁止下列行为:(一)建房、建厂、建窑、建坟、采矿、采石、挖砂、取土、开挖鱼塘和发展林果业;(二)未经国务院批准,将基本农田用于开发区建设;(三)排放污染物、堆放固体废弃物;(四)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