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对下列事项不予受理,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机关提出:

(一)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和管辖层级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信访人在规定期间内向受理或者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

(三)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应当通过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于信访事项简单、事实清楚的,可以当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信访人;对于重大、疑难信访事项,可以延长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对于不予受理事项,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解释、引导工作。具体工作程序,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