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受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国家机关对属于职权范围和管辖层级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书面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