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废止

国家机关对属于职权范围和管辖层级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受理。

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书面告知信访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