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告知信访人信访事项办理情况;
(二)承办上级和本级国家机关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调度、检查、督促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及处理意见的落实,提出改进工作、完善政策、追究责任的建议;
(四)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总结交流信访工作经验;
(五)征集、办理人民群众建议;
(六)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提供咨询,引导信访人依法、有序信访、逐级走访;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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