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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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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十三条
有效
地方铁路建设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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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