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铁路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地方铁路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已经取得使用权的地方铁路建设用地,应当依照批准的范围和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