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二十条有效矿山企业的下列设备、仪器、用品,必须由法定检测机构定期进行监测、检验:(一)提升设备、起重设备(含各种升降设备和钢丝绳);(二)通风设备;(三)防爆设备;(四)矿内机动车辆;(五)安全防护装置;(六)安全检测仪器、仪表、矿灯;(七)劳动防护用品;(八)国家规定必须由法定检测机构进行监测检验的其他设备、仪器、用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