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矿山企业使用的下列设备、器材和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

(一)凿岩(穿孔)、装药器(车)、支护、装载、运输提升、通风、排水、瓦斯抽放、压缩空气、起重设备和井控装备;

(二)电动机、变压器、配电柜、电气开关、电控装置;

(三)爆破器材、通信器材、电缆、钢丝绳、支护材料、防火灭火器材;

(四)各种安全检测仪器仪表和生产用仪器仪表;

(五)安全帽、矿灯、安全网、安全绳、防尘防毒口罩、面罩、防护服、防护鞋(靴)、自救器等防护用品和救护设备;

(六)国家规定必须使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其他设备、器材和防护用品。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