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矿山企业必须对机电设备及其防护装置、安全检测仪器定期检查、维修和按规定更新,并建立检查、维修档案。

操作电器设备的人员,必须采取可靠的绝缘保护措施。检修电器设备的人员,不得带电作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