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矿山开采必须具备下列图纸资料:

(一)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图;

(二)矿山总布置图和采掘(采剥)工程平面图;

(三)井上井下对照图;

(四)矿井巷道、采场布置图;

(五)工艺流程图;

(六)矿山生产和安全保障的各主要系统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