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矿山开采的安全保障第十七条有效矿山企业必须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采,禁止越界、越层开采。矿山设计规定期限内保留的矿柱、岩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和毁坏。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