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清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一)擅自在高速公路用地及收费站等设施上张贴标语和宣传物品的,处3000元罚款;

(二)擅自在高速公路用地及收费站等设施上设置标志牌、广告牌的,处1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