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驾驶员及其他人员造成自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一方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