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构筑永久性工程设施的,处5万元罚款;

(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处3万元罚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