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有效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一)发现高速公路及其设施隐患及时排除或者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二)在高速公路抢险救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三)检举、揭发或者查处盗窃、破坏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伪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严重偷漏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有功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