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第五章 收费管理第三十条有效车辆通过高速公路收费站时,不得有下列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一)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二)调换或者使用伪造的高速公路通行凭证;(三)强行冲闯高速公路收费站;(四)故意堵塞收费道口;(五)辱骂、威胁、殴打高速公路收费人员;(六)以各种非法方式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或者干扰联网收费系统正常运行;(七)破坏收费设施;(八)其他妨碍高速公路交费通行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