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拒绝、拖延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三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