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和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监督检查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