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监督检查部门可处以被转移、隐匿、销毁财物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