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收回搭售的商品,退还价款,取消不合理条件,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