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收回搭售的商品,退还价款,取消不合理条件,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1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